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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PG电子平台|官方网站
贵港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5
 贵港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贵港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2024-04-30 16:55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版)》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贵港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贵港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2024-04-30 16:55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版)》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租赁(出资企业与其所属企业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租赁,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标准化厂房、设施设备、广告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五条租赁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已列入征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行PG电子 PG平台为。确需租赁的,必须与承租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六条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以房屋为主要资产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对存在承租人投入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超过10年。确需超过10年的,由出资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但租期最长不超过20年。企业资产租赁期满后,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招租。

  第七条企业可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或市场调查分析、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等方式确定招租底价。

  第八条企业资产租赁一般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制定租赁底价的参考依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租赁评估,可由企业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成立询价小组(3人及以上),采用市场调查分析方法确定租赁底价:

  (一)租赁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行为(不存在延期及连续出租情况);坐落于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零星资产或特殊设施设备且租期不超过一年的;乡镇级的资产出租,单项(含整批)年租赁价格小于3万元且期限少于3年的;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的;

  (三)经公开招租方式进行资产出租,期满后需续租且续租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不得拆分连续短期出租);

  (四)特殊设备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单项(含整批)出租资产账面净值不超过20万元的;

  (六)涉及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桂平市、平南县政府)招商或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支持在贵港落地的招商或产业项目,需租用企业位于产业园区的土地、厂房等资产的(包括企业承办或管理的产业园用于对外招商涉及的资产出租);

  采用市场调查分析确定租赁底价的,应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产业培育等因素综合确定。涉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应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涉及设备的,应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属公租房、廉租房的租赁,由企业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确定租赁价格。

  第九条企业对资产进行租赁时,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四)承租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租赁合同样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第十条资产租赁方案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租金达到出资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标准时,应严格履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的,企业应通过国有资产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本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信息公开栏、报刊、拟出租资产现场等对外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且招租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招租公告应披露如下内容: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名称及地址、建筑面积、出租用途、允许或限制的经营范围、竞租起始价、出租年限、租金的增幅规定、装修期、其他出租条件)、拟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承租方资格条件、报名登记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应缴交的竞租保证金金额、报名起止时间、竞租地点、竞租(竞价)方式、竞租时间、竞租成交确认方式、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十三条公开招租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的,按招租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实施公开竞价,确定承租方并签订租赁合同;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企业根据租赁底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按照孰高原则确定租赁价格。

  第十四条资产租赁项目公开招租首次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开招租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延长信息公开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降低租赁底价或变更承租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新的租赁底价低于原租赁底价的90%时,应经企业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单项(含整批)资产每年租金评估价50万元(含)以上的,鼓励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5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公开、公平、公正及有利于提高资产租赁效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方式招租。

  第十六条公开招租结果应在租赁交易平台、企业网站、其他原招租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承租方简况、租金、租赁期限和租赁合同样本等,同时公布监督电线个工作日,租赁合同应在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

  (二)涉及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桂平市、平南县政府)招商或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支持在贵港落地的招商或产业项目,需租用企业位于产业园区的土地、厂房等资产的(包括企业承办或管理的产业园用于对外招商涉及的资产出租);

  (三)涉及公益性事业、文物保护和基础设施等特殊用途的出租,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资产租赁;

  (四)接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但使用用途及性质存在局限性的租赁;

  (五)专业租赁公司(含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设备租赁业务;企业自营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的摊点摊位等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但市场中独立的商铺及市场、商场部分或整体对外出租的除外;

  (七)经公开招租2次未成交的,在第2次流拍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2个月内可按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采取非公开协议招租方式进行租赁;

  第十八条资产出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原决策机构审议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的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企业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承租的资产,除第十七条第(七)款情形外,其余情形一律不允许转租。

  第十九条企业应在租赁到期前3个月,做好下一轮租赁准备工作,确保租赁工作持续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闲置和流失。

  第二十条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由法务部门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对年租金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标的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拖欠租金的防范措施、租赁的安全与环保管理及责任、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解除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以及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等情形,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予以免责。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应当特别载明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和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方、承租方都应严格履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合同解除情形一旦出现,出租方应当解除合同,减少国有资产损失。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提前解除情形而解除的,如需继续租赁,应重新进行招租。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照租赁市场惯例向承租方预先收取一定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严禁擅自减免租金以及为承租方支付水、电、燃气等费用。如因市政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无法履行,经企业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可以适当减免租金。

  第二十六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租赁合同的,由法务部门或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后,经企业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内容涉及租金、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企业应当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招租。

  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加强对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企业的资产租赁工作流程、决策行为和资产出租收益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出租方的主要领导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出资企业应对本部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相关制度建设、租赁工作流程、租赁决策、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管及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出资企业要按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资产租赁情况。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租赁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租赁和管理工作的部门,加强租赁档案和收入的管理,提高租赁业务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租赁项目档案管理,应将租赁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情况、承租方选择文件(含竞价文件)、租赁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租金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出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系统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贵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贵国资发〔2023〕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