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摘 要 一、金融租赁的内涵和特点 金融租赁也称融资租赁,是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结合后形成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依据我国《合同法》和《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运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出租人限于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企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资产,不适用于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运用租赁物。金融租赁的特点包括: (一)融资...
摘 摘 要 一、金融租赁的内涵和特点 金融租赁也称融资租赁,是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结合后形成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依据我国《合同法》和《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运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出租人限于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企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资产,不适用PG电子模拟器 PG电子网站于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运用租赁物。金融租赁的特点包括: (一)融资租赁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并至少由两个合同构成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之间需签订并且履行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从而构成一笔租赁交易的整体。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关系是: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购货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前提,购货合同的履行是一笔租赁业务完成不行缺少的组成部分。以上述关系为前提,出租方有依据购货合同购买物件,并且支付货款的责任和义务,承租方则有依据租赁合同获得物件的运用权,并且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租金的责任和义务。 (二)全部权与运用权长期分别 设备的全部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方,设备的运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方。全部权与运用权的分别,摆脱了传统的财产占有观念,全部权因素被淡化,有利于确定现代化的经营方式,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三)承租方有对租赁物及供货方进行选择的权利 拟租赁的租赁物由承租方自行选定,出租方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赐予融资便利,购买租赁物,不负责租赁物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维护的义务;承租方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四)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融资租赁是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供应所需设备,它不同于一般借钱还钱,借物还物的信用形式,而是通过借物达到借钱,借物还钱,它使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租赁公司兼有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和贸易机构(供应设备)的双重职能,因此,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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