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注:截至本公告日前,公司担保总额度为84,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04%;实际已发生的担保金额为22,579.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64%,全部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近日,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宸绿色能源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能科”)与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华通”)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编号:【2025HTFL04200101】,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公司与横琴华通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HTFL04200101BZ01】),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辰经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横琴华通签署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5HTFL04200101DY01】)。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10
月15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辰经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宸能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告编号:临2025-026、临2025-030、临2025-033)。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 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 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照明器具制造;货物进出口;合同能源 管理;储能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 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贸易经纪;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 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租赁物:天宸能科持有的集装箱装配生产线、PACK老化测试设备、储能设备、电池测试设备等机器设备,账面净值合计约人民币71,055,410.94元。
3、租赁期限:共5年,2025年10月10日为概算起租日,实际租前期、起租日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为准;租金支付频率为每季度支付1次(支付日非工作日自动提前至前一工作日)。
6、租赁利率:固定利率5.0000%,租赁期限内保持不变;逾期利息按年化24%标准计算(按日利率0.05%执行)。
7、担保方式:(1)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2)北京辰经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抵押合同》。
被担保人(债务人、承租人):天宸绿色能源科技(芜湖)有限公司1、担保金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50,000,000元(该金额为租赁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不含利息、费用等其他应付款项)。
2、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承租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没有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前息(如有)、租赁本金、租赁利息、资金占用费、逾期利息、提前支付补偿金(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失赔偿金、留购价款、(资金)使用费、其他应付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拍卖、变卖、评估、运输、保管、维修等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如遇利率变化,还包括因该变化而必须调整的款项。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展期或提PG电子游戏 PG电子官网前到期情形,保证期间自展期或提前终止后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抵押财产:抵押人合法持有的不动产(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京(2023)西不动产权第0002154号),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2层-201等38套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56,700,000.00元。
2、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租赁本金、租赁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被担保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2,133,358.80元(其中包含《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本金人民币71,000,000.00元,以及暂估租赁利息人民币11,133,358.80元)。
4、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授权要求。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目前业务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为13.65%(2024年经审计)。本次融资租赁及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本金金额为84,9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04%,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